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簡字第000100號劉蜀平之民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蜀平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簡字第100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劉蜀平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24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簡字第10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黃德智
被   告 劉蜀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0,897元,及其中新臺幣8萬8,719元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