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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000017號莊瑞珍即鄭敏治之繼承人之函1件暨家事撤回起訴狀繕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喜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莊瑞珍即鄭敏治之繼承人之函1件暨家事撤回起訴狀繕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7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
應送達被告莊瑞珍即鄭敏治之繼承人之函1件暨家事
撤回起訴狀繕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