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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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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146號馬潤生、馬阮文英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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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南院揚民化113年度司聲字第14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馬潤生、馬阮文英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46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馬潤生、馬阮文英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30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鐘思亮
相 對 人 馬潤生
馬阮文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馬潤生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馬阮文英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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