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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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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148號被告謝孝宇(原名陳銓益)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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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孝宇(原名陳銓益)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148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謝孝宇(原名陳銓益)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4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鄭璟閎  
被   告 謝孝宇(原名陳銓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並應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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