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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營簡字第000258號陳貞儒、陳韻森(111.12.30遷入登記)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貞儒、陳韻森(111.12.30遷入登記)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營簡字第25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陳貞儒、陳韻森(111.12.30遷入登記)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27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8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258號
原 告 潘玉美
訴訟代理人 蘭品樺律師
被 告 陳秋分
吳瑞馨
陳貞儒
陳韻森
林忠富
林佩蓉
林秀玲
林佳蓁
顏唐寶
顏嘉宏
顏秀珍
林吳秋燕
黄吳秋雪
張吳秋吟
林金盛
林秀樺
林昆翰
林文祥
吳宗藩
吳陳淑霞
吳爵龍
吳爵璋
吳孟真
黃秀起
黃瀞賢
黃瀞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圖所載編號B部分土地面積應由「348」更正為「349」。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所為111年度營簡字第258號民事判決,經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來函更正編號B部分面積為349平方公尺,故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爰依前揭法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