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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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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485號夏邦祐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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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夏邦祐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48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夏邦祐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2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485號
原   告 陳瑞雪
訴訟代理人 黃柏傑
被   告 夏邦祐
羅振國
鍾承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 發布日期:113-05-29
  • 更新日期:113-05-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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