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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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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000467號黃芳梅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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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南院揚民河113年度補字第4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芳梅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補字第467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應送達被告黃芳梅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28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7號
原   告 黃山林
被   告 黃芳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起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 發布日期:113-05-29
  • 更新日期:113-05-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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