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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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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240號江維欣、黃菁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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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維欣、黃菁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240號給付停車費事件,應送達被告江
    維欣、黃菁華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24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240號
原      告  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凱文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蘇厚安律師
被      告  曹奕凱即曹峻愷
            陳藙升 
            陳昱棠 
            江維欣 
            梁天文 
            陳培錚 
            侯紹淳即永晟企業工程行
            黃詩芸 
            黃菁華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240號給付停車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二所示「被告姓名欄」所示之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
    表二「被告應給付金額」欄位所示之金額,及依如附表二「
    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曹奕凱即曹峻愷、被告陳
    藙升、被告陳昱棠、被告江維欣、被告梁天文、被告陳培錚
    、被告侯紹淳即永晟企業工程行、被告黃詩芸、被告黃菁華
    、各負擔新臺幣84元。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書記官          科長          法   官

        

函 稿 代 碼:C055-25 公示送達(一)訴訟文書
股       別:儉股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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