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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000027號捷能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淑楨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南院揚民融113年度勞執字第2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捷能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淑楨之民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勞執字第27號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捷能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淑楨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6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鍾正雲
相 對 人 捷能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楨
代 理 人 趙建寧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於113年2月21日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玖佰參拾陸元,分兩期,第一期應於113年3月31日前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餘款應於113年8月31日前給付完畢,並匯入聲請人原發薪帳戶內。」之勞資爭議調解,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