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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508號盛子昀即騰晟企業社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盛子昀即騰晟企業社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508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盛子
昀即騰晟企業社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17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50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謝致遠
被 告 盛子昀即騰晟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5 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9,884元,及自民國(下
同)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53%計算
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2,87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