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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371號黃錦楷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錦楷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371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被告黃錦楷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27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371號
原 告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林雅偉
被 告 黃錦楷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371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䊹伊
書記官 王美韻
通 譯 黃伊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74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美韻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美韻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