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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000046號陳怡安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函文各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南院揚民壬113年度簡上字第46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陳怡安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函文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6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視同上訴人陳怡安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函文各1件,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
㈠本件定於113年6月25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
㈡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110萬5,823元,已逾
新臺幣50萬元,第一審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惟誤用
簡易程序審理,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規定,第二審法院得
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但如兩造均同意願由第二審為裁判
,第二審應自為判決,故請兩造就此表示意見。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