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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499號林阿秀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南院揚民水111年度訴字第49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阿秀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9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林阿秀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23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4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99號
原 告 林劉阿環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被 告 林合發
林秋全
郭珍利
郭孟霖
郭福將兼被繼承人林新開之繼承人
林財福兼被繼承人林新開之繼承人
林玉郎兼被繼承人林新開之繼承人
林寶麗即被繼承人林新開之繼承人
林書頡兼被繼承人林新開之繼承人
鄭伍廷
林珮蓁
林琬珊
林伊槿即林琬婷
黃明慧
楊景耀
林炳文
林麗卿
林秉廉
林阿秀即被繼承人林新開之繼承人
郭玉霞即被繼承人林新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郭福將、林財福、林玉郎、林寶麗、林書頡、林阿秀、郭玉霞,應就被繼承人林新開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權利範圍3/657)、00地號(權利範圍26/657)、00地號(權利範圍26/657)、00地號(權利範圍26/657)、00地號(權利範圍26/657)等5筆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予合併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甲由被告林炳文、林麗卿取得,並按附表5所示比例保持共有;編號乙-1由被告鄭伍廷取得;編號乙-2由被告林秋全取得;編號丙由被告郭珍利、郭孟霖取得,並按附表5所示比例保持共有;編號丁由原告取得;編號戊由被告林玉郎取得;編號己由兩造取得,並按附表5所示比例保持共有。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5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高培馨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