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營簡字第000005號陳惠銘之開庭通知等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惠銘之通知書一份、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5號拆屋還地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惠銘之通知書一份、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6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臺南市柳營區義士路5段60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17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5號
原   告 黃宇宏
訴訟代理人 鍾旺良律師
陳佩琪律師
被   告 陳晃
陳惠銘
陳若慈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馨尹
訴訟代理人 陳亞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就土地與房屋興建移轉過程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資料:
  1.臺南市下營區大屯寮段570-44地號、570-45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
2.臺南市下營區大屯寮段570-31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資料。
三、被告應於7日內具狀敘明訟爭房屋之興建過程及其所坐落土地之所有權移轉過程及被告陳晃抗辯為合法建物之詳細內容到院,並將影本逕送達原告。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