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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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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9號黃聖傑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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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南院揚民甲113年度聲字第8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聖傑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聲字第89號變換提存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黃聖傑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23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宋建璋  
相 對 人 黃聖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存字第183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
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存字第183號擔保提存事件中,聲請人提存之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面額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債
票,准以同額之111年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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