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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483號陳祥溢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祥溢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48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陳祥溢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24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483號
原 告 龔庭緯
被 告 陳祥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591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591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