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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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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0559號李佳錦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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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南院揚民柏112年度司聲字第55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佳錦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59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李佳錦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3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李O娥  住臺南市中西區赤崁街45巷OO號
林O滿  住臺南市中西區赤崁街45巷OO號
林O興  住臺南市永康區中山O路231巷9弄9號
相 對 人 李O德  住臺南市中西區民族路2段OOO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D101OOO750號
李O德  住臺南市永康區仁愛街OO號
居310 N. WILLOMET AVE DALLAS, TX 7
5208
身分證統一編號:D120OOO869號
李O錦  住臺南市永康區仁愛街OO號
居700 JANUARY DR. PLANO. TX 75025
身分證統一編號:D220OOO512號
李O樺  住臺南市中西區赤崁街45巷OO號
居9211 Bellaire blvd. Room 245
身分證統一編號:D201OOO457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30號判決准予分割而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三、本院審查聲請人所提出單據,並依職權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一所示,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則確定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表一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
裁判費
30,601元
由聲請人預納
鑑定費
40,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共計70,601元


附表二 訴訟費用應負擔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應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等之訴訟費用共70,601元
1
李O德
8/15
37,654元
2
林O興
1/12
0
3
林O滿
1/12
0
4
李O樺
1/12
5,883元
5
李O娥
1/12
0
6
李O錦
1/15
4,707元
7
李O德
1/15
4,707元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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