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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19、120號邱敏豪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南院揚民癸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19、1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敏豪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19、1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邱敏豪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1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4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19號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20號
原 告 朱遊彬
宋美珍
被 告 邱敏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5、14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合併言詞辯論終結,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朱遊彬新臺幣1,069,3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宋美珍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王獻楠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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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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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時間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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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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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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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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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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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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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遊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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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2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朱遊彬聯繫,並以假投資為由誆騙朱遊彬,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系爭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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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8月11日
12時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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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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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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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朱遊彬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關警偵字第1120009311號警卷第63至69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匯款單據照片(同上警卷第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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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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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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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中旬,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宋美珍聯繫,並佯稱可匯款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系爭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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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8月10日
13時2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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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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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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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美珍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南市警永偵字第1110506151號警卷第63至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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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