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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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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19、120號邱敏豪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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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南院揚民癸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19、1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敏豪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19、1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邱敏豪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1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4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19號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20號
原   告 朱遊彬 
            宋美珍 
被   告 邱敏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5、14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合併言詞辯論終結,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朱遊彬新臺幣1,069,3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宋美珍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王獻楠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編號
原告
詐騙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
1
朱遊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2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朱遊彬聯繫,並以假投資為由誆騙朱遊彬,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系爭帳戶內。
111年8月11日
12時59分
1,069,300元
系爭帳戶
⒈朱遊彬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關警偵字第1120009311號警卷第63至69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匯款單據照片(同上警卷第73頁)
2
宋美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中旬,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宋美珍聯繫,並佯稱可匯款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系爭帳戶內。
111年8月10日
13時2分許
500,000元
系爭帳戶
宋美珍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南市警永偵字第1110506151號警卷第63至69頁)
 
 
  •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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