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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839號林鳳秋、孫月嬌、孫月清之 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伍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孫月嬌、孫月清、林鳳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839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應送達被告伍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孫月嬌、孫月清、林鳳秋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8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官小琪
住臺北市內湖區安康路22巷33號8樓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郭俊雄 住同上
被 告 伍信企業有限公司(解散)
設臺南市北區文賢路1030巷25弄36號
法定代理人 孫月清即孫錦郎之繼承人
住詳卷
孫月嬌即孫錦郎之繼承人
住詳卷
林鳳秋 住詳卷
孫草 住詳卷
孫錦東 住詳卷
被 告 東憶金國際有限公司(廢止)
設臺南市中西區湖美一街26巷14號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即陳王素月之繼承人
住詳卷
陳盈志即陳王素月之繼承人
住詳卷
陳盈州即陳王素月之繼承人
住詳卷
葉懿萱即葉東銘之繼承人
住詳卷
葉瀚隆即葉東銘之繼承人
住詳卷
陳國雄 住詳卷
陳復興 住詳卷
陳春琴 住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間就訴外人王美惠如附表所示土地所設定之如附表所示抵押權不存在。
被告東憶金國際有限公司應將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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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
原義務人即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王美惠
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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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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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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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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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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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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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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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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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憶金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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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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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台南土字第023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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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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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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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信企業有限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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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