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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213號吳彩華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南院揚民壽113年度司聲字第21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彩華之裁定正本、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13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吳彩華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23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秋純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范文彬 住 (詳卷)
相 對 人 吳彩華 住 (詳卷)
(現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