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448號劉宗昇之判決書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南院揚民揚113年度訴字第4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宗昇之判決書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
劉宗昇之判決書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22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國內公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48號
原 告 謝文章
被 告 劉宗昇
劉宗杰
李宗嶧
上列被告因違反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9
4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5,824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鄭伊汝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