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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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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448號劉宗昇之判決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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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南院揚民揚113年度訴字第4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宗昇之判決書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
    劉宗昇之判決書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22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國內公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48號
原   告 謝文章 
被   告 劉宗昇
            劉宗杰
            李宗嶧
上列被告因違反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9
4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5,824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鄭伊汝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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