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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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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68號陳冠廷之判決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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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南院揚民揚113年度訴字第1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冠廷之判決書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
    陳冠廷之判決書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22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8號
原   告 楊晶萍  
被   告 廖裕成
            陳冠廷
            蔡逸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廖裕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冠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蔡逸庭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0,600元由被告廖裕成負擔百分之20即新臺幣8,
120元、被告陳冠廷負擔百分之38即新臺幣15,428元、被告蔡逸
庭負擔百分之42即新臺幣17,052元。
本判決於原告各以新臺幣267,000元為被告廖裕成、以新臺幣500
,000元為被告陳冠廷、以新臺幣567,000元為被告蔡逸庭供擔保
後,得對各被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鄭伊汝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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