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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事聲字第000013號葉炳輝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南院揚民河113年度事聲字第1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葉炳輝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13號聲明異議事件應送達相對人葉炳輝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20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13號
異 議 人 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相 對 人 葉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促字第6796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