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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462號陳清舜、吳來于之判決正本、上訴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清舜、吳來于之判決正本、上訴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462號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清舜、吳來于之判決正本、上訴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23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4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462號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送達代收人 甘昊文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被 告 陳清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