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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000028號捷能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南院揚民暢113年度勞執字第2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捷能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勞執字第28號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捷能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9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陳永福
相 對 人 捷能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楨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兩造於民國113年2月21日在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244,517元,分2期給付,第1期新臺幣100,000元於民國113年3月31日前給付,餘款於民國113年8月31日前給付,均匯入聲請人原發薪帳戶內。」之調解內容,於新臺幣100,000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