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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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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000073號李泰福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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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南院揚民丁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泰福即楊珮菁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應送
    達被告李泰福即楊珮菁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
    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24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4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李泰福  
      陳秀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柳馥琳律師
複 代 理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八頁附表二土地地號欄位即「臺南市新化區
太子廟段113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新化區新化段太
子廟小段1130地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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