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000073號李泰福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南院揚民丁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泰福即楊珮菁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應送
達被告李泰福即楊珮菁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
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24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4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李泰福
陳秀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柳馥琳律師
複 代 理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八頁附表二土地地號欄位即「臺南市新化區
太子廟段113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新化區新化段太
子廟小段1130地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