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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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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0號高山青園藝社即耕青園藝有限公司、吳文凱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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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南院揚民甲113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山青園藝社即耕青園藝有限公司、吳文凱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應送達被告高山青園藝社即耕青園藝有限公司、吳文凱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2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原   告 吳榮華  
被   告 高山青園藝社即耕青園藝有限公司
      吳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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