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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0號高山青園藝社即耕青園藝有限公司、吳文凱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南院揚民甲113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山青園藝社即耕青園藝有限公司、吳文凱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應送達被告高山青園藝社即耕青園藝有限公司、吳文凱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2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原 告 吳榮華
被 告 高山青園藝社即耕青園藝有限公司
吳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