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營小字第000171號簡美英之宣示判決筆錄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簡美英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營小字第171號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被告簡美英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21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件(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17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簡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171 號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1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361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