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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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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營簡字第000273號李苰瑋即皇家天下商行之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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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苰瑋即皇家天下商行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273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李苰瑋即皇家天下商行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21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件(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27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施峰達
被   告 李苰瑋即皇家天下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273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1日上午09時3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
    12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保
    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明細資料
    查詢、催告函可佐,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堪予認定。是原告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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