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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398號盧孟炫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盧孟炫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39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盧孟炫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14日民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398號
原 告 林宥涓
被 告 盧孟炫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398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 年5 月14日下午3 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金芳
書記官 李崇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985元,及自民國112 年9 月1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書記官 李崇文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 發布日期:113-05-22
- 更新日期:113-05-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