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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簡字第000148號梁庭禕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梁庭禕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簡字第148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梁庭禕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21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14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國良
被 告 梁庭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行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捌佰貳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肆拾柒萬柒仟陸佰零柒元…」。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3-05-22
- 更新日期:113-05-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