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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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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447號杜翔生即杜嘉宸之限定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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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杜翔生即杜嘉宸之限定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447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杜翔
  生即杜嘉宸之限定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17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44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吳念芷  
      馬明豪    
被   告 杜慶虹即杜嘉宸之限定繼承人
      杜翔生即杜嘉宸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杜嘉宸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40,415元,及自民國(下同)111 年5 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6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
  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 發布日期:113-05-21
  • 更新日期:113-05-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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