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447號杜翔生即杜嘉宸之限定繼承人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杜翔生即杜嘉宸之限定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447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杜翔
生即杜嘉宸之限定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17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44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吳念芷
馬明豪
被 告 杜慶虹即杜嘉宸之限定繼承人
杜翔生即杜嘉宸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杜嘉宸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40,415元,及自民國(下同)111 年5 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6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
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 發布日期:113-05-21
- 更新日期:113-05-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