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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376號林志龍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志龍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37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林志龍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17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37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農嘉禾
張筱琪
被 告 林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694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 發布日期:113-05-21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