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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027號尤元忠,尤泓元之民事判決正本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尤元忠、尤泓元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27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應送達被告尤元忠、尤泓元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1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4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27號
原 告 郭文勝
蔡金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富隆
被 告 尤元忠
尤泓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表備註一所示之設定於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中西區新美段0294-0000 地號土地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尤元忠負擔185分之103(即103/185 ),其餘由被告尤泓元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 發布日期:113-05-20
- 更新日期:113-05-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