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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040號葉東憲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南院揚民癸112年度訴字第10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東憲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4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葉東憲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1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40號
原 告 陳螢瑾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複 代理人 唐子堯律師
被 告 葉東憲
楊美霜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芃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 發布日期:113-05-20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