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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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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464號李東駿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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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東駿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46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李東駿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14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46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被   告 李東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 發布日期:113-05-20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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