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40號林明愛之公示送達被告林明愛之家事聲明承受訴訟狀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戊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明愛之家事聲明承受訴訟狀一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被告被告林明愛之家事聲明承受訴訟狀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附記:第4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股 別:戊股
書記官 吳揆滿
- 發布日期:113-05-20
- 更新日期:113-05-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