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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補字第000167號被告林筱庭、法定代理人林晋光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筱庭、法定代理人林晋光之補費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6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林筱庭、法定代理人林晋光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23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節本):
原 告 徐恩雅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林筱庭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晋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300,022元,應繳
裁判費3,3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 發布日期:113-05-19
- 更新日期:113-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