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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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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補字第000167號被告林筱庭、法定代理人林晋光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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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筱庭、法定代理人林晋光之補費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6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林筱庭、法定代理人林晋光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23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節本):
原   告 徐恩雅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林筱庭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晋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300,022元,應繳
裁判費3,3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 發布日期:113-05-19
  • 更新日期:113-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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