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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443號被告鎧卓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岡田即陳鎧畯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南院揚民辰113年度訴字第443號
主旨:公示送達兼被告鎧卓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
岡田即陳鎧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3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兼被告鎧卓室
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岡田即陳鎧畯之判決正本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3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4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鎧卓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岡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9萬10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 發布日期:113-05-17
- 更新日期:113-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