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小字第000112號林武魁之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武魁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小字第112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林武魁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17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11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邢長興
被 告 林武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3-05-17
- 更新日期:113-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