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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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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小字第000112號林武魁之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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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武魁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小字第112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林武魁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17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11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邢長興
被   告 林武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3-05-17
  • 更新日期:113-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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