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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507號林昕弘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南院揚民寧113年度訴字第5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昕弘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
林昕弘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1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07號
原 告 林素麗 住詳卷
被 告 詹宜陽 住詳卷
訴訟代理人 詹安義 住同上
被 告 王俊勝 住詳卷
林昕弘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
(112年度金訴字第122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
民字第1456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 發布日期:113-05-16
- 更新日期:113-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