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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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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507號林昕弘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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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南院揚民寧113年度訴字第5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昕弘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
    林昕弘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1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07號
原   告 林素麗  住詳卷
被   告 詹宜陽  住詳卷
訴訟代理人 詹安義  住同上
被   告 王俊勝  住詳卷
      林昕弘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
(112年度金訴字第122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
民字第1456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 發布日期:113-05-16
  • 更新日期:113-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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