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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000080號力泳良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秀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8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力泳良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80號暫時保護令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力泳良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8日民事暫時保護令。
三、主文: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家庭成員郭許雪花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家庭成員郭許
雪花為騷擾之行為。相對人應於民國113年5月10日上午九時
至本院五樓少年輔導教室報到並接受庭前準備暨認知課程講
習。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 發布日期:113-05-16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