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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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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341號郭建志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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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建志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34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郭建志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1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341號
原告  沈秉垣  
被告  郭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柒拾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附表:零件17,500元折舊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1年折舊額:17,500元×0.369=6,458元
第1年之4個月折舊額:(17,500-6,458)元0.369(4/12)年=1,358元
零件部分扣除折舊額:17,500元-6,458元-1,358元=9,684元
 
 
  • 發布日期:113-05-16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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