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515號被告黃紀玲即黃敏昭之繼承人、黃紀華即黃敏昭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南院揚民壬113年度訴字第5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紀玲即黃敏昭之繼承人、黃紀華即黃敏昭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15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被告黃紀玲即被繼承人黃敏昭之繼承人、黃紀華即被繼承人黃敏昭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3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官小琪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黃孋嬅  
      黃敏宏 
      何惠卿即黃敏昭之繼承人
      黃祐麟即黃敏昭之繼承人
      黃紀玲即黃敏昭之繼承人
      黃莉樺即黃敏昭之繼承人
      黃紀華即黃敏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何惠卿、黃祐麟、黃紀玲、黃莉樺、黃紀華應就被繼承人黃敏昭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被繼承人黃林阿錦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鄭梅君  
附表一:                 
編號
黃林阿錦所遺系爭遺產
面積或價值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臺南市仁德區中洲段19地號土地
1266平方公尺
全部
由被告與黃敏哲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臺南市仁德區中洲段29-1地號土地
58平方公尺
全部
3
仁德區農會存款
新臺幣9,039元
 
4
郵局存款
新臺幣257元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應繼分比例
原告主張之比例
1
黃敏哲
4分之1
4分之1
2
黃孋嬅
4分之1
4分之1
3
黃敏宏
4分之1
4分之1
4
何惠卿、黃祐麟、黃紀玲、黃莉樺、黃紀華(即黃敏昭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4分之1
各20分之1

附表三:

訴訟費用負擔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原告
4分之1
被告黃孋嬅
4分之1
被告黃敏宏
4分之1
被告何惠卿、黃祐麟、黃紀玲、黃莉樺、黃紀華
連帶負擔4分之1
  • 發布日期:113-05-16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