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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簡字第000047號吳淑琴兼名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俊龍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淑琴兼名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俊龍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簡字第47號給付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吳淑琴兼名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俊龍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1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簡字第4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郭建志
被 告 名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淑琴
被 告 林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7,306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42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 發布日期:113-05-16
- 更新日期:113-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