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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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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111號倪振雄之公示送達被告倪振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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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戊113年度婚字第1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倪振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11號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應送達被告倪振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11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股       別:戊股
書記官   吳揆滿

  • 發布日期:113-05-16
  • 更新日期:113-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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