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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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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000011號孫敏献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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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秀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孫敏献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1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孫敏献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1日民事裁定。
三、主文:相對人孫敏献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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