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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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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457號王玉龍、陳文章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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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玉龍、陳文章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45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
  被告王玉龍、陳文章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15日宣示判決筆錄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件(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張哲源  
被   告 吳培源  
      林宣文  
      施柏靖  
      王玉龍  
      陳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45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13年5月15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民事簡易第十七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張鈞雅
    通  譯  許培軒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968元,及自民國112 年6 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張鈞雅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5-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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