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簡字第000169號團金恒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團金恒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簡字第169號給付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團金恒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14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簡第16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被 告 團金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肆仟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四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5-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