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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387號蔡佳紋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佳紋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387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蔡佳紋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14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曉佩
鄭璟閎
被 告 蔡佳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 萬0937元,及其中1 萬8627元
自民國113 年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容淑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對於小
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
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